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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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青海省人民政府

出  处:《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2021年第15期4-5,共2页

摘  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一、以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生产经营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关 键 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城建税 纳税人 经营场所 住所地 贯彻实施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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