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司法救济机制--基于《民法典》第1235条适用的路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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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明青[1] 罗念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中共孝感市委党校,湖北孝感432000

出  处:《理论月刊》2021年第12期125-133,共9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保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概念涵涉范围,从政策文件规定、技术规范规定和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得以证立。在《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救济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也存在诉讼主体认识不一、鉴定机构评估不一、法院认定不一的问题,折射出《民法典》第1235条救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时的适用困境。未来应当在凝聚高度的司法共识,明确合适的适用范围,建构完善的构成要件解释和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方面作出努力,化解法律适用困境,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关 键 词:生态系统碳汇功能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司法救济 《民法典》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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