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者对象错误时教唆犯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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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丽平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河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99-103,共5页Journal of Hexi University

摘  要:共同犯罪的错误论需要解决共犯论与错误论结合的问题。以“共犯人的种类”结合“错误的类型”加以分类阐述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法,排列组合后会涉及多种情形,文章仅就被教唆者出现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责任如何认定问题展开探讨。认为此情形下不宜将教唆犯一律认定为既遂。因为教唆犯虽然启动了犯罪开关,但犯罪发展过程是由被教唆者支配的,其具有独立于教唆者意志的判断力和行动自由,最终结果的出现具有较强的被教唆者印记,应结合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判断,进而得出教唆者可能成立既遂、可能成立所教唆之罪的未遂与过失犯罪之竞合的不同认定结论。

关 键 词:被教唆者对象错误 教唆犯责任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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