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传统治理资源与批判性借鉴——基于宋代“去官不免”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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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萍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0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2期74-82,共9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家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宋代实践与当代价值研究”(21FXC003)。

摘  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初步确立了我国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制度框架,此条排除了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定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是立案调查的性质需要界定,立案调查后的法律责任也需要明晰。“去官不免”是中国古代官制运行保障制度体系中对于完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该制度在宋代得以成熟和完善,主要适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私权、促进司法公正等领域。“去官不免”规制蕴含的国家治理资源,启示当前要进一步明确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内容,完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立案调查与司法保障的有效衔接机制。

关 键 词: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去官不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形式主义法治 善治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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