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的理解与参照--因被执行人确无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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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磊 祝二军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2]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5期17-2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16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在申诉审查阶段,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错误执行造成重大损失又得不到国家赔偿的案件,遂决定组成3人合议庭审理。后经审判长会议讨论,逐级报经周强院长批准,决定本案由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合议庭成员变更为5人,由陶凯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关 键 词:国家赔偿 赔偿委员会 指导性案例 参照适用 合议庭 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 裁判要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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