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房出租不应获得收益  

Dangerous Building Leasing Shall not Incur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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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惠 罗海锋 陈立烽 Lin Hui;Luo Haifeng;Chen Lifeng

机构地区:[1]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5期53-5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且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法院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

关 键 词:裁判要旨 危房 房屋租赁市场 生命健康 安全隐患 收益 认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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