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政府对村民自治决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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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惠慧 赵贵龙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5期89-9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村民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权利,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需要审查该会议决定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并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形。如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则应对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责令自行改正的决定;如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则应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告知或决定。

关 键 词:村民会议 人身权利 乡级政府 村民代表会议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 裁判要旨 责令改正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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