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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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军 王金利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5期99-10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法律赋予公民自由使用、变更姓名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娃名的变更。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姓名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关 键 词:公序良俗 户籍登记 公民自由 姓名权 变更姓名 民事活动 自由权 社会公共管理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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