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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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  处:《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9期34-38,共5页

摘  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原地方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经专家论证,决定将部分药品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关 键 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 医保局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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