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型化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担当  被引量:4

On Functions of Typology of Criminal Law to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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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荣春 唐张 Ma Rongchun;Tang Zhang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1年第4期30-38,共9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刑法类型化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担当,是指刑法类型化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和落实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罪之类定”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刑法类型化具有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功能。由于“罪量”来自“罪体”,故通过“罪体类型化”,刑法类型化在“罪量”→“责量”→“刑量”的“正比例关系”和“等量关系”中具有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功能。依次通过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刑法类型化对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功能,也能得到切实说明。刑法类型化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担当最终说明:刑法类型化不仅属于刑法方法论,而且是刑法方法论与刑法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刑法类型化 罪刑法定 罪责刑相适应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功能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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