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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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丽[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福建法学》2021年第2期18-27,共10页

摘  要:在由“竞价排名”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竞价排名”的性质认定是规制付费经营者行为的基础,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边界乃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帮助侵权之关键。“竞价排名”虽然会产生流量掠夺,但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将其一律视为违法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过度干预。法律不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主动、全面的事前审查义务,以“最大善意原则”下的“注意义务”来界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能够给予创新性商业模式一定的发展空间,更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 键 词:“竞价排名” 性质 搜索引擎服务商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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