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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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政府

出  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29期3-6,共4页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关 键 词:省政府各部门 缴费年限 参保人 过渡性养老金 企业养老保险 直属机构 基本养老金 全国统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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