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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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登科[1,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  处:《兰州学刊》2021年第12期5-15,共11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区块链的制度体系、可能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CFX0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自发开展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其在法律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数据生成、存储节点、真实性程度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证据保管链和存证区块链都是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但区块链存证主要通过算法和程序来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在技术层面实现了电子数据自我鉴真。作为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仅能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和入链之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且无法为电子数据合法性提供背书,在电子数据"一体收集"模式中适用也具有局限性。

关 键 词:电子数据 证据保管链 区块链存证 鉴真规则 

分 类 号:D922.28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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