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在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Rule of Accepting Risks of Civil Code to Student's Personal Injury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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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东萌 Zhang Dongmeng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池州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19-23,共5页Journal of Chizhou University

摘  要:相较于以前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旨在促进文体活动的开展,减少活动参加者担责顾虑,明确教育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自甘风险规则可以适用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校园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案件,并带来这类案件裁判规则的重大变化。根据这一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活动参加者不需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一定风险”和“文体活动”的范围和标准,受害人主体的适格性和主观上对风险的明知、对活动的自愿参加,以及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教育机构可以使用这一规则进行抗辩,在这些条件下不对损害承担责任,但如未尽到有关的教育、管理职责,仍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自甘风险规则 学生人身伤害 

分 类 号:D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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