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查阅复制权  被引量:38

On the Right of Reference and Replication in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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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王苑 Cheng Xiao;Wang Y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12期17-27,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 ZDA14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查阅复制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决定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查阅复制权不同于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查阅复制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同时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但查阅复制权与可携带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有明显的差异。个人能够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查阅复制的是其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在查阅和复制前,个人信息处理者有义务验证申请查阅复制的主体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被处理的个人。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查阅复制权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司法保护。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 查阅复制权 可携带权 处理者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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