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可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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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观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22期56-56,共1页

摘  要:导读之声在家庭生活中,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料理家务等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完成。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夫妻一方逃避、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得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现象。在离婚时,一方往往以自己因承担较多家务占用宝贵时间、经济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受到损失为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前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

关 键 词:分别财产制 家务劳动 夫妻离婚 现实生活 请求权 经济和社会 赡养老人 夫妻双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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