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对我国刑法保护法益的冲击及应对  

Impact of Big Data Technology on the Interest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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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杰[1] ZHOU Jie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1-8,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70)。

摘  要:大数据技术具有数据对象容量大、类型多、价值密度低,数据获取与处理方式变化大等特点。大数据的应用对于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据此,我国刑法学界部分学者提出“数据法益”独立性的主张,并认为应构建“数据独立保护”的立法模式,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性与周延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数字经济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将“数据法益”升格为一项独立刑法法益的主张不仅缺乏必要性,还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在比较法上,目前也不存在数据独立保护的成功的域外立法经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扩大解释刑法中的相关概念,已基本能够应对大数据技术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因此,在现阶段没有必要修改我国刑法现行的数据保护立法体例。

关 键 词:大数据 法益 数据独立保护 解释论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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