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杰[1] ZHOU Jie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1-8,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70)。
摘 要:大数据技术具有数据对象容量大、类型多、价值密度低,数据获取与处理方式变化大等特点。大数据的应用对于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据此,我国刑法学界部分学者提出“数据法益”独立性的主张,并认为应构建“数据独立保护”的立法模式,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性与周延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数字经济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将“数据法益”升格为一项独立刑法法益的主张不仅缺乏必要性,还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在比较法上,目前也不存在数据独立保护的成功的域外立法经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扩大解释刑法中的相关概念,已基本能够应对大数据技术对刑法法益保护体系的冲击,因此,在现阶段没有必要修改我国刑法现行的数据保护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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