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的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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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姝洁[1] 李雪彤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经济》2021年第11期118-124,共7页New Economy

摘  要:2020年1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规定的内容来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侵权。但是主观故意的判断需要探究侵权人的心理状态,而法官是无法揣测行为人内心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通过客观表现来判断侵权人的主观心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了何种客观情形可以初步判断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结合著作权侵权的自身特点,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故意”的认定标准如何更好地应用于著作权领域,做进一步的评析。

关 键 词:著作权 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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