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  

On Service in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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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玲[1] Yang L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0年第1期378-396,共19页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  金:“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2009年度,项目编号:hzf09015)”资助。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送达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践中,送达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的必要环节。法律上,送达是确定仲裁管辖权、判断仲裁程序开始、中断仲裁时效以及实体赔偿的计算点。由于仲裁的私人性,国际商事仲裁送达主要特征表现为:送达方式的任意性、送达主体的任意性、法律用语的随意性等。不同与国际民事诉讼强调送达方式本身,国际商事仲裁更关注是否有效送达。尽管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国际立法与主要仲裁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国际商事仲裁送达规则的非强制性、非诉讼性特点突出。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送达问题,但诉讼送达的观念统治了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国际商事仲裁送达的规定,简化送达方式、强调送达功能、关注送达结果是理想的规则。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管辖权 仲裁时效 《仲裁法》 国内立法 送达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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