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及其完善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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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仁山[1] 张美榕[1] Liu Renshan;Zhang Meir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9年第1期297-324,共28页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摘  要:内地与香港地区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后,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可分为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排》/《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管辖范围下的两地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二是非《安排》/《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管辖范围下的两地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然而,当前的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并不完美,其进一步完善既面临着主观障碍,也面临着客观障碍。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民商事判决 相互承认与执行 协议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安排》 内地与香港地区 民商事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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