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述要  

Maritime Arbit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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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Steven F.Friedell 宋连斌 杨娟(译) Steven F.Friedell;Song Lianbin;Yang Juan

机构地区:[1]Rutgers University at Camden [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6年第1期200-208,共9页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摘  要:引言美国的政策是大力支持执行仲裁协议。除非已经达成协议,当事人不会被要求去仲裁,但一旦达成协议,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则必须寻求仲裁。1925年《联邦仲裁法》①通过以来,对于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解决其商事纠纷的意图,联邦法院大力保护。

关 键 词:联邦法院 仲裁协议 商事纠纷 司法程序 海事仲裁 联邦仲裁法 美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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