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贺琼琼[1] He Qiongqio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7年第1期342-367,共26页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5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方兴未艾的电子代理人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中国已于2006年7月6日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但我国有关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却并不健全和完善。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是电子代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工具说”,“法人说”与“代理说”等有关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理主张,都在某些方面体现了电子代理人的特点;但工具说显然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国际条约影响最深。而电子错误的责任,因错误是属于信息系统错误还是人为错误而有所不同。目前,对电子代理人的许多问题,理论与实践上尚存在诸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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