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2

The Substantial Res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Typ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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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皓瀚 Hou Haohan

机构地区:[1]利兹大学法学院,英国利兹LS29JT

出  处:《长江论坛》2021年第6期75-80,共6页Yangtze Tribune

摘  要: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解决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列,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构成行政诉讼的三大目的。与1989年《行政诉讼法》相比,新法更强调行政诉讼纠纷化解的目的,更注重争议解决。如何才能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文尝试对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进行阐释,并通过论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构建行政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得出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争议能够实质性解决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最后倡导建立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基础标准的行政诉讼类型,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类型化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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