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的权利基础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48

Study of Legal Right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the Value-added Utilization of Public Data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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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英程[1] QI Ying-che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12-20,共9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4批特别资助(站中)项目“个人数据规制模式的转型研究”(2021T140255)。

摘  要:在我国整体经济结构从要素投入增长向要素效率增长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成为了激发此种要素价值潜力的关键机制。但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亦内在地蕴含着特定主体对公共数据的特别利用与公众的平等利用间的矛盾,以及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对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与其公正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职责间的矛盾,并可能滋生公共数据私产化弊端。同时,公共数据这一新型国家所有权客体之法律性质的模糊亦挑战着传统财产法规则的适用。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厘清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的权利基础,依循法律逻辑构建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制度,对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诉求作出妥善安排,从而达致公共数据“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理想效果。

关 键 词:公共数据 增值性利用 国家所有 公共用物 国有运营资产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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