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进分析  被引量:1

Analysis on the Impro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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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华伟[1] WANG Weihua

机构地区:[1]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3

出  处:《武陵学刊》2022年第1期58-66,共9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下农地征收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20DFXJ01)。

摘  要: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权力属性上属于行政权,但在微观构造上又蕴含司法性质的裁断权和行政性质的实施权。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特色突出,但尚不完全符合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与定位,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行的实际需要,亦未实现应有的功能和目的。新时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进应充分考虑法理、情理、事理因素。总体原则是逐步减少申请法院执行的类型,努力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类型,实现二者总量上一种动态合理的平衡。具体而言,在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方面,明确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授权标准,实行作出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并在执行效率、执行手段、监督方式方面不断完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面,应全面推进裁执分离体制,扩大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诉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合理确定执行的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健全执行救济途径,创新检察监督机制。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执行模式 裁执分离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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