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于阳 周丽宁 YU Yang;ZHOU Lining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2]天津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天津30007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24-35,共12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若干重大问题研究”(20&ZD159)。
摘 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用之发挥有赖于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体系。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梳理与比较分析,发现各国普遍追求少年司法体制的独立性,不同的少年司法体制各有其优劣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存在行政干预措施有效性不足、刑事司法干预有“重刑主义”倾向以及干预体系内部管辖范围划分不当等问题。但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兼顾教育与惩罚的混合干预模式较为合理,能够对构建层级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干预体系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当前,可以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层次鲜明、架构完整、适用灵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行政-司法”三元干预体系,即一般不良行为的社会干预体系、“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干预体系以及“严重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司法干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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