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剖析与适用进路  被引量:8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Approach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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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庆 Li Xiaoq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学术交流》2021年第12期40-51,共12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职务发明制度研究”(16ZDA076)。

摘  要:受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和知识产权制度所限,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格外谨慎,应尽力避免因过度保护知识产权而限制公共利益和创新激励。惩罚性赔偿虽冠以“惩罚”之名,但不应追求超出“预防”之需的惩罚效果。而反观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受法官主观影响较大,以至于存在裁判尺度不一、法定赔偿取代惩罚性赔偿等现象,这直接影响惩罚性赔偿的运行实效。鉴于此,司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在“预防”目的的指引和约束下,秉持《民法典》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合理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尽量涤除对侵权行为的道德评价,客观解读主观“故意”,并以“最佳预防”为限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惩罚倍数 《民法典》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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