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宪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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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嘉林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南方论刊》2022年第1期65-67,82,共4页

摘  要: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婚姻自由即当事人基于其自身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概念的演变历史过程中,婚姻自由权亦有自己独特的性质。然而民法典制定的关于离婚冷静期条文,使得原本可以自由离婚的当事人,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方能正式离婚,此项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亦不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关 键 词:婚姻自由 基本权利 制度性保障 离婚冷静期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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