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探澳门特別行政区刑法各论之罪名设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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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学宁[1] 

机构地区:[1]中国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1年第2期18-19,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承继过往三期笔者已对澳门刑法各论之罪名设置的概述与第一编前两章的剖析,本期将探究聚焦点顺延至第一编第三章“侵犯身体完整性罪”。相较于第一章“侵犯生命罪”和第二章“侵犯子宫内生命罪”侵犯法益为他人生命权而言,侵犯身体完整性罪所侵犯的法益则为他人的身体完整或健康权,其涵盖普通伤害身体完整罪、严重伤害身体完整罪、减轻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参与殴斗罪与虐待未成年人及无能力之人或使之过度劳累六项罪名(见图4)。

关 键 词:罪名设置 刑法各论 健康权 过度劳累 法益 生命权 未成年人 澳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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