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重整的法理阐释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29

Jurisprudential Interpre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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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长印[1] HAN Changyi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41-59,共19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传统重整制度大多更适合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股权架构简单、可交易性差,往往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程序消耗。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回应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和企业权属缺乏流动性的法律特性,克服绝对顺位规则下的"重整清算化"倾向以避免将原出资人替代出局,回归"债务人企业继续营运"这一根本命题。

关 键 词:缺乏流动性 中小企业 破产财产 制度重构 可交易性 法律特性 重整制度 出资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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