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决定核污水入海事件的国际法应对  被引量:8

Reponses by international law on Japan's decision to the incident of nuclear sewage entering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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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忠法[1] 郑长旗 MA Zhongfa;ZHENG Changqi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124-139,共16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FX025)。

摘  要:自从日本政府2021年4月13日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上百万吨核污水过滤并稀释后排入大海以来,该决定便遭到了国际社会强烈的谴责与反对。然而日本政府一意孤行,丝毫没有悔改的迹象。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水有专门的核废料处置规范,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标准、《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日本排放核污水,那将是对上述规定的公然违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然导致损害性后果,由此其必须承担国家责任。对此,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既要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督促日本撤回“排污”决定并制定出更加安全的方案,又要建立完善的事后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在日本不遵守国际法规范排放核污水后追究其国家责任。此外国际社会要加强核废料、核污水等处理的立法,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事务中的调查监督权,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形。就这次事件而言,周边国家为了日后顺利维权,要加强环境监测、保留索赔证据。

关 键 词:核污水事件 核废料处理 国际法 国家责任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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