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图的作品属性及侵权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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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海君[1,2] 徐朗 朱晓宇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出版》2022年第1期38-43,共6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CXTD10-0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人才工程”个人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

摘  要:导航电子地图不等于地图数据的简单相加,而是对地图数据进行选择、取舍、安排、搭配,加入了线条、色彩、造型、声音等元素的科技创作成果,在其产品形式(软件作品)、用户界面(美术作品)、数据来源(图形作品或数据库)等维度都可能产生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至少包括软件、美术、文字、图形等多种客体类型。地图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对于地图作品的侵权判定,应剔除不受版权保护的因素,采用高度近似(重合、几乎完全一样)标准。对于海量数据和巨大地域幅面,原则上应进行“全面比对”;在客观情况不能实现“全面比对”时,进行“抽样比对”也应遵循统计学原理和“随机”抽样要求,且比对点的数量要与总量相适应。导航电子地图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若通过比对得出整体侵权结论,则按照整体侵权判赔;反之,赔偿数额应与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关 键 词:导航电子地图 地图数据 图形作品 实质性相似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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