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价款退还后 还有违法所得吗——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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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红 罗勇 

机构地区:[1]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2年第1期46-48,共3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2021年9月10日,笔者从市监长缨微信公众号上读到一篇题为:《基层常见:多收价款退还后,还有违法所得吗?》的文章。内容是: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因其与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四季花开幼儿园、重庆市长寿区政府罚款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内容:幼儿园已经根据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将多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行政判决书 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行为 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长寿区 实施办法 退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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