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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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俐 

机构地区:[1]渤海大学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1期147-149,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  金: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路径与策略研究”(2021lslybkt-086)。

摘  要:理论界一直以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农户,一种认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户内成员。承认农户是主体的,即否定农户享有继承权;承认户内成员是主体的,即肯定成员具有继承权。争议之所以存在并非法律规定的模糊,而是双方证成目的之不同。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流通性是其根本属性,土地承包收益以及林地均具有可继承性,承包经营权也应当一脉相承;从实践角度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也普遍认为具有可继承性;从司法裁判角度看,一致倾向否定继承权之存在。然而,即使司法裁判高度统一,实践中却没有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用益物权 继承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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