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与规范表达——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0

The Particularity and Normative Expression of the Share Inheritance of Collective Assets: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Local Normative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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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海[1] Gao Hai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蚌埠233030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22年第2期112-121,131,共11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9BFX147)。

摘  要: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只能继承取得股份的有限权能,绝大多数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股份增加表决权比例;继承客体方面,宜表达为股份而不是股权或资格。难以也不宜划分资格股与追加股差别继承。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户内人均占股比例;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个人占股比例。户内任一集体成员死亡后即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但未经外部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慎用“减人不减股”“户内共享股份”等类似表达,以防影响集体资产股份主体为个人的解读。无人继承的股份应计入集体股或将其价款计入公益金管理。

关 键 词:农村集体资产 股份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0.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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