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得税特性谈约定不明包税条款范围解释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ope of Agreed Unclear Tax Clau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ome Tax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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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伟 Li Wenwei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1

出  处:《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1期59-63,共5页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包税条款是交易双方分担税费成本的合同条款,通常约定由一方承担因交易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税费。包税条款约定内容不明确时,因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是否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之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此问题裁判观点有三:一是认为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内,依照双方约定承担税负;二是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共同承担;三是认为不属于包税条款约定范围内,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现有的裁判观点都未考虑所得税特殊性对包税条款的影响,对于约定不明情形下的包税条款,原则上不应当认为包含所得税,但在以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交易完成之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包含所得税。

关 键 词:税负 包税条款 所得税 

分 类 号:F810.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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