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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减灾》2022年第1期64-64,共1页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

摘  要: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中国行政法学罕见的原创性概念,但也一直被批评为不利于应急法治。这是对该原则的误解。其内涵是:为应对紧急事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应在事前制定法律规范,突破日常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应急权力,促进有效应急,但仍须尽量持守法治价值,避免无限授权。行政应急性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特征,亦符合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能为完善事前应急立法的程序、内容和效力以及应急行为事后审查的渠道和逻辑提供规范性指引。这一由中国学者首倡的概念,理应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下一阶段的应急法治建设。

关 键 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法治价值 中国行政法学 应急法治 行政应急性原则 紧急事件 事后审查 应急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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