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情形在公司法人格否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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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杰辉 

机构地区:[1]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2期153-155,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  金:2020年度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研究”(YCX20A005)的研究成果。

摘  要: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一举措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剧了股东利用较少资本恶意转嫁投资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为“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的适用指明了方向,但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着概念不一、方法缺失、责任混淆的问题。对此,“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中“资本”的定义应以注册资本为准;同时,“显著不足”的判断方法可以借鉴汉德公式法;最后,在责任承担上要注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转化。

关 键 词: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汉德公式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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