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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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浩 文勇 

机构地区:[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上海201209 [2]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上海200135

出  处:《中国证券期货》2021年第4期73-77,共5页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规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性质认识纠缠不清;二是规制的主体不够周延;三是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存在法规适用竞合问题。笔者建议未来将未公开信息交易纳入内幕交易进行规制,扩展被规制主体,统一规制的行为类型,区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同法律责任,修法解决法规竞合问题。

关 键 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老鼠仓” 法律规制 改进建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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