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武力使用的行为属性及法律规制研究——以警察使用警犬对人控制技术为焦点  被引量:7

Research on Behavior Attribute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of Police Dog——Taking People Control Technique of Police Dog Use by Police as A 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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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伟[1] FANG Wei

机构地区:[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学院警犬战术使用教研室,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37-45,共9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9年度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项目编号:2019LLYJXJXY070);2020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警犬使用法律制度构建”(项目编号:L20DFX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度院级科研项目“警犬室内搜捕技战术研究”(项目编号:D2019045)的研究成果。

摘  要:长期以来,警犬技术都被视为一项传统的侦查技术。对于警察使用警犬服务于侦查工作的行为属性,经历了由侦查技术向侦查措施转变并逐渐细化的认识过程。警察使用警犬对人控制技术这一行为因其采取的是强制方法,存在侵犯行为相对人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的可能,故其应属于强制侦查行为。这一行为属性的界定有利于警察对警犬技术的规范使用,并为警犬武力使用的法律构建奠定基础。警犬武力使用的法律构建应遵循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应性原则。

关 键 词:警犬武力 警犬对人控制技术 侦查措施 强制侦查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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