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探析  

A Probe into Premises of Legal Person Registry of Religious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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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敏 孔慧媛[1] Tang Min;Kong Huiyuan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南京理工大学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

出  处:《中国穆斯林》2021年第6期45-47,共3页China Musli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8YJC820006);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20年度课题(编号:YF20-Q22);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9年度课题(项目编号:YF19-L03)的资助。

摘  要:《民法典》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本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作了规定。结合《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法人登记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宗发[2019]2号)(以下简称《法人章程通知》)。

关 键 词: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法典》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法人登记 捐助法人 申请取得 示范文本 

分 类 号:D92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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