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力[1]
机构地区:[1]山西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山西太原030006
出 处:《现代商业》2021年第34期134-136,共3页Modern Business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当缺乏适当的股东退出机制时,股东难以退出造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困境,而股东除名制度就是旨在解决这一困境。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人身性、强制性以及形成权的特征,有着维护公司资本真实,惩罚失信股东,保护公司经济价值和促进公司自治等诸多制度价值。在我国《公司法解释(三)》中,首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但股东除名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股东会表决方式不具体,覆盖的除名事由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具体有效的生效条件和救济途径等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企业应适当扩大除名事由范围,使用双重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同时规定除名的生效条件和救济方法。通过以上几点构想,可以初步完善现有制度,为公司脱离封闭性困境提供更好的解决途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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