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放弃告知义务之效力  

Effect of Insurer Abandoning Obligation of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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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鹏 Liang Peng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73-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关 键 词: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特约条款 如实告知 投保人 保险法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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