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商保专属条款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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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钰金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21年第12期19-24,共6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

关 键 词: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保险价值 《保险法》 保险金额 新能源汽车 财产保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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