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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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训芳[1,2]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出  处:《中国生态文明》2021年第6期22-26,共5页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基  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委托项目“《森林法》对退耕还林的影响评价研究——基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JYC-2020-00125。

摘  要: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规划、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公权力的影响。在现行法律中,由《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草原法》第十六条、《渔业法》第十三条等多部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共同构建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尚未提出因土地规划、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公权力的影响而产生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

关 键 词:多元解决机制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行政审批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现行法律 《渔业法》 《森林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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