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边界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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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颖[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43007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3期3-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重点项目“企业合规制度机制构建与检察职能发挥研究”(HJ2021A08)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基于欧美恢复性司法理念而兴起,亦与我国特殊积极预防、一般积极预防与特殊消极预防的刑罚目的相契合,因而具有正当性。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需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合规之边界。企业合规整改是刑罚替代措施,针对的是企业本身,涉罪企业家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因企业合规整改而减免处罚。

关 键 词:刑罚目的 企业刑事合规 恢复性司法 积极的特殊预防 罪责刑相适应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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