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保证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探析——以杨某、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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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勇[1] 王冀哲 

机构地区:[1]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30035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4期10-1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既关乎银行信贷风险防控,也关乎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在办理此类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职,重点关注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等损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监督。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监督目的仍未实现,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根据履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关 键 词:金融借款合同 调查核实 公告送达 跟进监督 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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