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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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大磊[1] 金华捷[2] 

机构地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00092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第二检察部,20120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4期26-2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实践中,关于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应当以涉案股份上市前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与保荐代表人支付对价的价差来认定受贿数额。

关 键 词:保荐代表人 低价突击入股 职务便利 受贿数额认定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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