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困境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以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为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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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佐发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119-129,共11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信义义务,债权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人,不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接近无力偿债到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公司成为破产法语境下的财务困境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债权人进入公司治理,成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是在困境公司拯救的背景下展开的,必须把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起来才能构建有效的董事信义义务转化制度。应该以最大化困境公司的价值为目标确定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基本制度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触发条件、董事对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基本内容、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受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信义义务转化后董事的抗辩权。

关 键 词:信义义务 转化 债权人 困境公司拯救 公司价值最大化 

分 类 号:D92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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