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变更权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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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俊龙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9期127-133,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21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5)。

摘  要:雇主变更权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劳动法领域中的宽松适用,具有准情势变更权之性质。适用要件上的宽松可能会有损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但雇主变更权仍具有正当性,其正当性在于劳动合同为继续性契约及不完全契约,而继续性契约具有应时而变的特质,在一定情形下可突破契约严守及意思自治原则的约束。在参照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雇主变更权之适用要件可分为成立和行使要件。雇主变更权的成立要件细分为时间、主观、客观和目的要件,其中客观和目的要件相较情势变更制度要宽松。在行使要件上,雇主行使变更权需要履行再交涉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唯有同时满足成立和行使要件后,雇主才能行使变更权,而违法行使变更权将可能承担推定解雇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雇主变更权 准情势变更权 继续性之债 关系型契约 再交涉义务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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